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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017-06-20 / 分类: 重要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从2017-07-01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此,本网针对发票索取和开具做出如下调整:


1.  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前,均需要在企业中心-购买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资质认证填写贵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资质信息;


2. 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可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 开票信息中,新增“纳税人资格”一栏,请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填写

   (1)如果贵公司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则仅可申请索取普通发票

   (2)如果贵公司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则须一并上传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认证后可以申请索取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特别注意:

请您务必确认发票资料信息与贵司在税务部门登记的有效开票信息一致。如因贵司提供信息不当或有误造成无法开具发票、或者造成开具发票作废的,由贵司自行承担责任。如造成需要重开发票的,贵司应全额承担重开发票的税金。



卓博团队

2017年06月20日